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材料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冀 09破 48号
2024年 9月 29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年 11月 12日指定山东利得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年 12月 12日前,向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河北中海钢管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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