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财产评估价值调整的说明
威海锦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威海锦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晖公司)重整一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有债权人对此次评估价值调整提出了书面异议。认为同时为重整方的债权人要求降低锦晖公司资产评估价值并不能代表广大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提出异议认为评估报告中的后续续建建安成本调增有利于重整投资人的利益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经综合分析后认为债权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对比评估机构前后两次评估价值调整,对房产建成的市场价并未做调整,第二次调整主要是将在建工程后续续建的建安成进行了调增,进而导致最终的资产现状评估价值降低。
为了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出锦晖公司债务人财产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委托大地零碳工程咨询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对评估报告中后续续建建安成本进行复核。此次复核后的后续续建建安成本为 187,360,797.15元,评估报告中其他数据不变,仅将后续续建建安成本替换为此次复核后的数据,由此将锦晖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不包括七里汤锦城A区正负零以上已建成的10栋回迁房)从463,257,168.64元调整为 503,006,295.82元。管理人以此评估价作为锦晖公司债务人财产现状价值并不再进行调整。管理人以此评估价为计算债务人资产的基础。因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是对资产现状值做出价值评估,不是对后续工程造价进行委托审计,对于后续重整方实际续建资金及经营成本投入数额多少,均属重整方自行经营事务,经营风险或利润均由重整方自行承担,与评估报告中相应数值无关,不因后续实际投入数额变化而调整资产评估价值进而再调整债权人清偿率。
特此说明。
威海锦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