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信公司关于补充申报债权缴费通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仍有权向管理人进行补充申报,但管理人根据补充申报金额的不同,每笔债权收取1000-5000元的审查和确认债权费用,具体金额由管理人结合债权的复杂程度自主决定。
审查和确认债权费用在补充申报债权的同时交纳,如果补充申报人逾期超过3日不支付审查合确认费用的,视为放弃申报,管理人不再审查该笔债权。
普通购房业主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补充申报债权的,不交纳费用。
普通购房业主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补充申报债权的,不交纳费用。
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