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鲁10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鲁10民破1-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威海利得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为推进工程建设、最大程度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以维护广信公司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经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威海经区管委同意,根据破产重整的工作计划,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一、广信公司概况
广信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住所地为威海市青岛中路96号A座,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股东为姚书诚、姚进,二人各持有广信公司50%的股权。
二、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广信公司目前在建的项目只有威海经区百度城二期,目前尚未完工。百度城二期位于威海经区青岛中路西侧,规划建设19栋楼(包括1栋幼儿园),其中1-18号(施工号)是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约23万平方米,其中地上约16万多、地下约7万平方米。二期的施工总包单位共3家,浙江建工(1、2、3、7、9、10、13、14,部分车库)、山东鲁建(11、12、15、16、17、18、幼儿园,部分车库)、浙江东阳三建(4、5、6、8,部分车库)。
百度城二期已经复工,由原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目前工程进展顺利,计划于2017年7月-9月单体竣工。
三、广信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
根据威海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期初审计报告 》,截止2016年6月29日,广信公司资产为1,033,444,431.41元,负债 1,817,397,107.25 元,净资产为 -783,952,675.84 元。具体的详情请意向投资人直接与管理人联系商讨。
特别说明:上述审计报告为阶段性报告,因广信公司往来资料混乱,财务数据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且管理人关于可能追回的财产的诉讼尚在进行中,广信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将会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投资人条件
根据广信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制定了如下要求:
1、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为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参与投资重整,并拥有与广信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3、在同等条件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优先中标;都具有资质的,资质等级高者优先中标。
五、投资人须知
1、投资人需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投资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交纳投标保证金500万元,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意向重整方参与投标的,无需缴纳保证金);投标文件应包括重整工作计划。中标结果确定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作履约保证金;未中标的单位,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3、中标人须在中标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重整协议书并按投标方案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签重整协议书的,中标结果自动废止,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需确定一个牵头人,并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复印件(各方盖章),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5、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8:30,递交文件地点为威海市青岛中路96号百度城A座1402室/1407室。开标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9:00,开标地点为威海市青岛中路96号百度城A座13楼会议室。各投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准时参加,不再另行通知。
六、特别注意事项
1、此前管理人以公开方式招募了意向重整方,2016年9月14日经公开评标,成山集团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意向重整方。在同等条件下,意向重整方优先中标。
2、本次招标成立专门的评标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
3、如只征集到一个投资人,经法院、管理人与评标委员会共同审核,如符合相关规定,该投资人确定为正式的重整投资人。
4、考虑到成山集团作为意向重整方已经投入5000万元,如其他投资人成为正式的重整方,则需在投资人确定之日90日内归还成山集团的5000万元本息(年息10%)。
七、本次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将在管理人网站(http://www.lideqingsuan.com/)、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上发布,不再另行通知。
八、联系方式:
地址:威海市青岛中路96号百度城A座1402/1407室
电话:0631-5983054
联系人:闫飞、孙建生
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