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晟永泰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

威海华晟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永泰公司或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裁定受理华晟永泰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0年3月30日指定山东利得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经过管理人调查,华晟永泰公司所开发三栋回迁住宅楼的施工单位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于2018年6月份撤场,其后,华晟永泰公司未再负责工地的看管和工程的后续建设,工程的后续建设由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自行完成施工建设。因此,可以认定自2018年6月起至法院受理破产重整之日止华晟永泰公司已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结合文登同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查询的债务人账目,债务人职工工资最后发放到2017年6月。因此,第一部分的职工工资按照财务账目体现的职工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开始计算至2018年6月。

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的规定:“.....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因此,从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职工工资是按照威海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的70%计算。

依据上述职工债权审查原则,共确认职工债权23人,共计确认职工债权总额1,562,633.00元(详见职工债权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现将职工债权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23日。职工若对公示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就在公示期内要求管理人进行更正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也可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说明:

1、侯桂华、李春实、刘海春三人属于债务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经计算,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3448元/月。

2、蒋世辉尚处于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劳动仲裁涉及的工资金额为91000元,因此,管理人对其职工债权暂按91000元予以预提存,待劳动仲裁仲裁之后,管理人将根据劳动仲裁的结果对其职工债权予以认定。

3、孙铭飞自认于2018年9月就已经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截止到2020年3月,孙铭飞并未提起劳动仲裁,因此,对于孙铭飞的职工债权不予认定。

4、14号-23号职工,在债务人财务账目有职工工资的体现,但管理人目前无法联系到职工本人,无法确认职工债权的具体情况,因此,对于15号-24号职工的职工债权暂按财务数据进行提存。

5、对于其余向管理人提出职工债权主张的人员,在债务人财务账目中并无职工工资的体现,且主张人本人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债务人的职工且债务人尚欠其职工债权,因此,对其职工职权主张不予认定。

 

 

 

威海华晟永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0月8日

 

附:威海华晟永泰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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