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江汇泉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裁定
长江公司无异议债权裁定 第1批(包括集团借款、购物卡、货款、主张房产)
特别说明:
1、第一批无异议债权裁定为长江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已经审查并公示债权中无异议部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已审查完结债权正处于公示核查期间,法定异议期15天经过,管理人将对无异议债权提请法院裁定。
2、原主张交付房产但管理人已经书面告知应按普通债权申报但未按普通债权向管理人申报的,该部分债权管理人暂按普通债权认定,如不认可管理人初步审查意见,可自收到书面审查函之日起15日内,向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