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大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鼎鸿公司版)表决结果补充说明

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123日,管理人以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形式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将威海华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的《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华洋公司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经债权人表决,最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在法院尚未裁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华洋公司版)》前,威海鼎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鸿公司)表示愿意参与博大公司重整并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管理人于202188日以邮寄方式组织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鼎鸿公司版)》进行投票表决。此次截止目前表决结果为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

2021831日,针对两版《重整计划草案》应如何提交法院,部分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认为此应为债权人会议的权利,管理人认为,虽然管理人所制定的《博大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对比原则》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债权人有权利对选择《重整计划草案》意愿的表达,可以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应向法院提交哪版《重整计划草案》裁定通过。但管理人经咨询两家重整方的意见,华洋公司认为其参与博大公司重整消耗时间过长但至今仍无结果,已经向管理人书面申请退出博大公司的重整,管理人已将其缴纳的保证金予以退回。

《重整计划草案(鼎鸿公司版)》到目前为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职工债权组:本组共2名债权人,本组债权总额为215337.26元,本组收回表决票2张,投票同意的共2人,占参与本组表决人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15337.26元,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00%,本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鼎鸿公司版)》;

2、税款债权组:本组共1名债权人,本组债权总额为5344248.93元,本组收回表决票1张,投票同意的共1人,占参与本组表决人数的100%,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00%,本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鼎鸿公司版)》;

3、出资人组:本组共1名出资人,收回表决票1张,投票同意的1人,占出资额100%,本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鼎鸿公司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4、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本组共9名债权人,本组债权总额为67449092.72元,本组收回表决票9张,投票同意的共7人,占参与本组表决人数的77.78%,所代表的债权额为39859092.72元,占本组债权总额的59.10%,本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鼎鸿公司版)》。

5、普通债权组:本组共72名债权人,本组债权总额为348553392.69元,本组收回表决票56张,投票同意的共44人,占参与本组表决人数的78.57%,投票同意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260713272.20元,占本组债权总额的74.80%,本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鼎鸿公司版)》。

《重整计划草案(鼎鸿公司版)》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的清偿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即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本案《重整计划草案(鼎鸿公司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裁定批准。本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中投反对票的为威海三洋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和宋协忠,此二人的优先权为应当向其交付所购房产的债权人,但因其所购房产的优先权范围应限于博大公司破产之时其所购房产的现状价值,对于博大公司在重整成功后所需继续投入的续建费用及配套费,《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其三家应当按所购房产面积相应进行分摊。但该二家债权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分摊续建费用和配套费或者让重整方承诺少交分摊的续建费和配套费,因此其坚持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鼎鸿公司版)》。因此,在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法院无法裁定批准的情况下,鼎鸿公司将继续与剩余两家未表决通过的有财产担保组债权人沟通协商,其中一家如投同意票则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将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鼎鸿公司版)》,管理人将立即向法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鼎鸿公司版)》。

特此说明。

 

 

       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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