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破产程序中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特别说明
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破产程序中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特别说明
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债权人:
在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铸造公司”)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开选聘了永拓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作为破产专项审计机构;选聘山东浩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破产专项评估机构。上述审计、评估机构在管理人的监督、协调下完成了铸造公司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
审计、评估费用属于破产程序中的管理费用,其数额多少影响到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数额。上述审计、评估机构提交了《关于审计服务及收费的情况说明》、《关于评估服务及收费的情况说明》,载明应收取的铸造公司专项破产审计收费为10.0万元,评估收费14.16万元。管理人在2020年4月至今的三年多的时间里,对债权人处境和不良状况有深刻的了解,认为审计、评估费用的收取应当以山东省审计、评估机构服务收费的规定结合企业资产、负债和可向债权人分配的资产情况综合考虑,相对平衡地保护破产程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即:审计服务收费按照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基数,不考虑所审计的企业财务账册的年限因素,按照山东省规定的审计幅度取费比例计算为6.13万元;对评估收费按照企业资产评估价值为基数,并考虑到了进行两次评估的事实,据此按照山东省规定的评估幅度取费比例计算为5.62万元,并据此制作了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根据审计、评估机构的请求,将上述情况说明一并提交会议表决。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按照上述情况说明的数额确定审计、评估费用的。因该项管理费用数额的调整不对分配方案造成实质影响,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管理人将对分配方案中的管理费用数额予以调增,相应下调破产财产分配数额。调整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比例,不再组织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不同意审计、评估收费情况说明的,按照生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
此致
寿光市泰丰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