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得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一级破产管理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实行名册制。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机构管理人分为三级:根据执业能力、从业经验、社会信誉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
个人管理人不分级。
第四条 企业破产案件分为三类:根据破产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人状况,结合企业注册地、资本金、债务和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是否为上市公司、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由复杂到简单分为一类破产案件、二类破产案件和三类破产案件。
社会影响是指企业破产案件在全国、全省或全市辖区内造成的影响。法律关系是指案件是否涉及国计民生、民刑交叉、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债务人财产权属、财产总额、财产分布状况等。债权人状况是指债权人人数、债权人结构、债权数额、民间借贷处置风险、金融债权与金融生态环境影响等。
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商司法技术部门根据当地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案件分类标准。
第五条 一级管理人办理一至三类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办理二至三类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办理三类破产案件。
个人管理人办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三类案件。
在2019年新成立的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中,山东利得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被选为常务理事。